采集地:法库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孙长吉等
记者手记:向老百姓卖病死猪,无论是 养猪 户、猪贩子、屠宰户,还是销售者,一个也跑不了。
明知是病猪或死因不明的 生猪 ,仍予以收购并宰杀后销售,足可以造成严重食物 中毒 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他们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近日,记者从法院了解到,凡是涉及销售病死猪的人,均已被判刑。
被告人王玉栋、李凤兰原本做养殖生意,后发现贩卖病死 猪肉 有利可图,便开始做起了贩卖病死 猪肉 生意。
2011年2月18日11时许,猪贩子孙长吉以200元的价格从养猪户王玉栋家中购买一头病死猪。同一时间,猪贩子刘廷以50元的价格从养猪户李凤兰家中购买一头病死猪。两人都将病死猪运到吕红梅经营的屠宰点。
吕红梅在明知是病死猪的情况下,收取两人50元加工费,然后将病死猪屠宰。
2月21日,赵井宁来到屠宰点,用每500克两元价格将两头病死猪拉走,运往市场销售。
途中,赵井宁被公安人员现场抓获。经辽宁省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鉴定:该批病死猪患有高致病性猪 蓝耳病 ,人食用后将会对身体造成极大伤害。
法院审理认为,上述被告人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 中毒 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
法院判处赵井宁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万元。负责收购病猪的刘廷、孙长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各处罚金4万元。养猪户王玉栋和李凤兰分别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分别处罚金2.5万元和2万元。非法屠宰户吕红梅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办案法官说,上述被告人销售不符合卫生食品,具有共同故意犯罪特征,应根据他们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予以处罚。所以养猪户、猪贩子、屠宰户以及销售者一个也跑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