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猪场老板姜某某知道自己的养猪场将要被拆迁后,遂以付给好处费的方式从他人处借来120头生猪,进而骗取3.6万余元生猪补偿款。近日,安徽芜湖南陵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姜某某因犯诈骗罪获刑。
2013年,为修建龙池路,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家发镇人民政府开展拆迁工作。姜某某得知其所经营的养猪场将要拆迁的消息后,为骗取拆迁补偿款,于2013年11月份,将汪某经营的养猪场内的60头生猪、桂某经营的养猪场内的60头生猪分别运至自己的养猪场,放入猪栏内充数。
2013年11月,南陵县家发镇政府拆迁工作组至姜某某经营的养猪场,对猪栏内的生猪数量、重量进行清点登记。清点登记工作结束后,姜某某将从汪、桂二人处拉回充数的生猪120头分别运还给汪、桂二人,并给予二人好处费。
2015年4月,姜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收到74万余元拆迁补偿款,其中,姜某某通过虚假生猪的数量和重量共骗取生猪补偿款3.6万余元。俗话说,没有不透风的墙,同年7月,被告人姜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退出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手段,骗取拆迁补偿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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