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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明确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综合2018-12-13 18:01:00
【导读】 【国际畜牧网】农业农村部12月12日公布第79号公告,明确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 公告第一条规定了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的从重处罚情节。其中明确,存在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

【国际畜牧网】农业农村1212日公布第79号公告,明确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

公告第一条规定了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的从重处罚情节。其中明确,存在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农村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生产的兽药累计2批次以上或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生产兽用疫苗的或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按上限罚款,并没收生产设备。

公告第二、三条规定了持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生产、经营者的从重处罚情节。其中明确,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农村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生产的兽药擅自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生产假兽药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兽药经营者未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以及购买凭证,经营假、劣兽药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将按上限罚款,并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此外,持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生产、经营者,兽药生产者未在批准的兽药GMP车间生产兽药累计2批次以上的;未在批准的生产线生产兽药累计2批次以上的;兽药出厂前未按规定进行质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即出厂销售累计5批次以上的;无兽药生产、检验记录或编造、伪造生产、检验记录累计3批次以上的;编造、伪造兽用疫苗批签发材料累计3批次以上的也将被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公告指出,有第一、二、三条规定违法情形的,对生产、经营者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兽药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公告还明确,兽药生产、经营者将原料药销售给养殖场(户)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没收违法所得,按上限罚款,并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于进口兽药、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兽药使用等存在的从重处罚情节,公告都予以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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