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养、复养规模化养猪场的动物防疫及生物安全要求
自我国首例非洲猪瘟以来,规模化猪场、散养农户受到极大的损失,给生猪产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当前,我市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效,疫情得到了有效控制。针对非洲猪瘟疫情的新形势、新情况,其防控重点已转移到稳定和发展生猪生产,保障市场有效供给上来。生猪的扩养、复养已势在必行。
在当前非洲猪瘟防控既无针对性治疗药物又无预防疫苗的情况下,为发展生猪生产、保障猪肉供应,南充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认真总结各地防控经验,结合我市生猪规模养殖的现实与实际,编制了规模化猪场生猪扩养、复养的动物防疫及生物安全要求,以指导各地生猪扩养、复养工作。
一、规模养殖场动物疫病防控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规模养殖场选址科学、建设规范、设施设备符合防疫要求。
(二)制定并严格实施动物防疫制度,强化动物防疫的规范化管理。
(三)转变养殖方式,推行规模化、标准化、集体化、安全化、生态化的饲养方式,充分考虑环境承载能力和疫病风险,提倡健康养殖。
(四)加强饲养管理,搞好清洁卫生,完善消毒措施,保持良好通风,注意饲料调配,防止使用霉变饲料;饮水保持清洁卫生,搞好防鼠防蚊防蝇,不要混养其他动物,封闭饲养,外来人员和车辆不得随便进入,提高生物安全水平。
(五)强化免疫和驱虫,制定严格和符合实际的免疫计划和实施方案,定期开展免疫,适时开展效价监测,做好记录,开展定期驱虫。
(六)强化消毒灭源,建立定期消毒制度,选择合适的广谱、高效的消毒药物,选择正确的消毒药物、消毒方法。
(七)强化疫情监测与流调,要通过疫情监测掌握免疫情况和疫情动态,强化加免、补免,排除疫情隐患。
(八)强化检疫和兽医卫生监督,加强外引和外调生猪的检疫,对外引、外调生猪严格执行疫情流调,强化免疫、补免,非洲猪瘟病毒检测,全程检疫监管,引入后隔离观察的制度执行。
(九)强化投入品监管,严禁使用和添加违禁药物,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确保猪肉产品质量安全,添加中药保健品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十)严格执行病死生猪的“四不一处理”制度,严防外疫引入和传出。
(十一)加强对一般传染病的早期诊断和对症治疗。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应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及时、果断、规范、科学处置疫情,其他一些二、三类传染病可开展对症和综合治疗,对传染性疫病可采用抗生素和特效药物治疗,寄生虫病采取化药治疗,严格建立用药记录,严格执行执业兽医处方药和休药期制度。
(十二)对有条件的养猪场开展疫病净化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净化方案,严格技术规范和处理程序,实施阳性动物淘汰、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切实落实有效的净化措施。
(十三)制定和严格执行保健防病措施,要切实减少应激,添加和定期饲喂预防保健药物。冬季要注意防寒保暖,夏季要注意防暑降温。
(十四)建立并严格执行技能培训措施,规模养殖场要执行执业兽医制度,定期对兽医及饲养人员进行培训,增强防疫意识,遵守防疫法规,提高技能水平。
二、扩养、复养规模化猪场动物防疫条件要求
(一)规模化养猪的选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
1. 规模化养猪场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距离不少于1000米;
2. 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3. 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和清洁消毒的设施设备,有对畜禽粪便、废水等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
4. 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有驻场兽医,其驻场兽医具有助理执业兽医师以上的资格;
5. 具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和生物安全制度。
(二)规模养猪场的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
1. 规模养殖场须按生活区、生产区、无害化处理区进行规划布局,生活区应置于上风口,无害化处理区位于下风口和场区最低处,各功能区之间相对独立,避免人员、物品交叉,各区之间的距离50米以上,须用高2.5米的实心墙隔离;
2. 场内净道与污道严格分开,不得交叉;
3. 分区设置淋浴更衣间、洗衣房,配套加热洗衣机、烘干机、臭氧消毒机、紫外线灯等,区域间不共用;
4. 规模化养猪场设大门消毒池,增设自动化消洗设施;
5. 紧邻大门消毒池增设第一消毒区,消毒通道长3-6米,宽2-4米,配自动喷雾消毒设备;
6. 设置场外更衣室,配置寄存柜、衣柜、鞋柜等,配置臭氧消毒机、紫外线消毒灯等;
7. 入场内配套洗浴设备,配套场内更衣室;
8. 场内配套进场消毒间,配紫外消毒灯、臭氧消毒机、喷雾消毒机。配置物品传递窗,凡传入场内的物资必须进行消毒并经传递窗传入;
9. 设第二消毒区,在办公区和生产人员生活区之间设第二消毒区,内设消毒通道,场内设更衣室、淋浴间;
10. 设第三消毒区,在生产人员生活区与生产区之间,设消毒通道,生产人员生活区与生产区进入进出时严格消毒;
11. 生产区设微雾消毒系统,在生产区围墙、每栋猪舍增设微雾消毒系统;
12. 设置自动投料供料系统,其供水可设净水系统,中小型养猪场可使用酸化剂净水;
13. 设立生物媒介防控设施,在猪舍外设置隔离带(2-5米),猪舍门、窗、进排风口、排粪口设鼠、鸟、蚊、蝇致密防腐铁丝网;赶 猪过道和出猪台设置防鸟网;
14. 规模猪场的猪舍采用小单元模式,分社妊娠舍、分娩舍、保育舍、育肥舍;
15. 有条件的规模化养猪场设独立采精区,建精子质量分析室,配套贮存设备;
16. 猪舍间设转运、猪只消洗间,配置消洗、消毒设备,避免交叉污染;
17. 规模化猪场须配套无害化处理区和设施设备,建设配套的沼气池;
18. 规模化养猪场应配套兽医实验室、药房、饲料仓库、检疫检验室等。
三、规模化养猪场须符合生物安全要求
1.规模化养猪场周围1-2公里范围内建立严格的生物安全隔离带,无散养和零星饲养生猪、野猪现象;
2.规模化养猪场距场区 1000 米外建洗消中心, 由脏区、灰区、净区三部分构成,三区之间道路单向行驶,不交叉;
3.设置猪只中转站,距场区 500 米外建出场猪只中转站,分为安全区、灰区及危险区。三区之间道路单向行驶, 不交叉。
4.养殖场设出猪台,距场区 50 米以上,猪只单向流动,一旦进入出猪台,严禁返回。
5.建立严格的养殖场生物安全制度并严格执行,包括免疫、检疫、消毒、引种、外调、监测、应急处置等制度。
四、严格生猪复养的规模化猪场条件审核
1.对拟复养的规模化场的选址严格审查,其选址地不符合动物防疫和生物安全的规模场一律不许复养;
2.对拟复养的规模场的建设、设施、设备严格审查,不能达到防疫和生物安全的规模场一律不能复养;
3.对一些条件较好,具备基本的动物防疫条件和生物安全的规模场复养前进行设施、设备升级改造,达到条件才得复养;
4.对选址科学,其设施设备改造升级基本达到动物防疫条件和生物安全要求的规模场复养前要进行严格的清洗、消毒,场内外环境进行非洲猪瘟病毒检测为阴性,才能允许复养;
5.复养前,须组织有关动物防疫专家、畜牧养殖专家、饲养与营养专家组成分析评估小组,在对环境检测、选址和设施设备改造,生物安全制度等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
6.复养须先采取喂哨兵猪,可在每一个猪舍试养1-2头生猪21天健康无发病才允许引进猪只进行全面复养;
7.复养调入的生猪,必须有检疫合格证明,猪只来自非疫区、健康无疫,并有非洲猪瘟、猪瘟、高致病蓝耳、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的病原学或抗体检测合格的报告,健康无疫才能进场。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一律不允许开展复养。
五、切实强化对复养规模养殖场的管理
1. 各县市区要成立规模养殖场生猪复养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强化生猪复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2. 生猪复养工作领导小组要下设专家技术小组,负责对复养规模场的设施、设备改造升级及分析评估,未经分析评估的一律不得开展复养;
3.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确定专人对生猪复养的规模场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随时掌握复养动态,总结复养的经验,解决复养中的问题;
4. 各复养规模场必须有必要的技术人员和驻场兽医,并严格遵守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要求,要认真做好规模猪场的免疫、检疫、监测、消毒、净化等工作;
5. 复养规模场要严格疫情监测和疫情报告制度,一旦发生疫情,必须在2小时内报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或生猪复养领导小组及专家技术小组,一旦发生可疑疫情,须早、快、严、小处置,决不能引发疫情的传播、扩散、蔓延,否则将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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