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土地确权政策和问题全面解读
一、什么是土地确权。俗话说,一千个人眼里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土地确权也是类似的情况。中央的角度,国土部门角度、农业部门的角度、农民朋友的角度,认识的角度眼里的土地确权问题的确是各不相同。 根据陈玉荣博士的理解,所谓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也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
1.土地确权的基本含义。每宗地的土地权需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登记造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确权的狭义含义是指在土地登记过程中的权属审核阶段对土地权属的来源、权属性质的确认。根据中国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的有关规定和当前土地管理实践的要求,确权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包括制定和完善确定土地权属方面的法规和政策,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和办理土地权属的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等。土地权属确定的原则有依法原则、充分考虑历史背景的原则、土地所有权的单向流动原则。
2.土地确权的征地制度。2013年全国两会给土地改革定下清晰的方向与目标:加快农村土地征收改革与完善土地流转制度;建立农村金融机制,制止地方土地生财。
两会土地改革:农村土地确权保障农民权益。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实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成为他们共同的呼声。记得在政协会议的提案中,九三学社中央毫不讳言征地制度改革是一块难啃但必须要啃的“硬骨头”,称“只要走好农村土地登记确权的第一步,改革条件就基本具备”。实际上,这也已经成为中央高层和业内的共识。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关于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司长朱留华早前已给出明确答案。他表示,短期来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可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长期来看,有助于依法确认和保障农民的土地物权,形成产权清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是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的前提。业内人士分析,近3年内中央及相关部委下发的相关文件条款,陆续放松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范围,但是对耕地保护及土地用途管制问题却一再重申。可见,这两点构成了新一轮土地制度改革的底线原则。因此,土地制度改革也将在这两个底线原则下展开。
3.土地确权的政策。详细情况见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以及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1)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2)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3)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同时,要注意做好变更地籍调查及变更登记,保持地籍成果的现势性。凡有条件的地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地籍调查应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并计算宗地面积;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核实并确定权属界线,对界址走向进行详细描述,采用图上量算或数据库计算的方法计算宗地面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牧区等特殊地区在报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地籍图比例尺可以放宽至1:50000。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籍调查,应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和计算宗地面积,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使用勘丈法等其他方法已发证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在变更登记时,应采用解析法重新测量并计算宗地面积。
(4)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对于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由其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依法申请登记并持有土地权利证书。对于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权利归属,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在土地登记簿的“权利人”和土地证书的“土地所有权人”一栏,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按“хх组(村、乡)农民集体”填写。
(5)依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受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委托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在办理土地确权登记手续时,由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代表申请办理。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要求和形式,可以由各省(区、市)根据本地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6)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7)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8)认真做好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确权登记。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应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确权登记发证。
(9)妥善处理农村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问题。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对于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
(10)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结合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工作,全面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严格禁止搞虚假土地登记,严格禁止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1)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各地要从机构建设、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规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
(12)规范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核查整理和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凡是已经登记发证的宗地缺失资料以及不规范的,尽快补正完善;对于发现登记错误的,及时予以更正。各地要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保证登记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和标准,统一规范管理土地登记资料。
(13)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信息化。要参照《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1015—2007)等技术标准,积极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数据库建设,进一步完善地籍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稳步推进全国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建设,提升土地监管能力和社会化服务水平,为参与宏观调控提供支撑,有效发挥土地登记成果资料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各省(区、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细化制定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政策。
二、土地确权开始和结束时间。2013年1月31日下发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卡定的时间,是全国5年内农村土地确权完成,也就是到2018年必须完。现在各地的进展不同,态度也不同,很多地方都不愿意做出头鸟,率先完成土地确权(原因自己去想)。
三、土地确权资金从哪里来?全国960万平方公里,基本都要人工扛着测绘仪器走一遍,甚至还需要上房顶,翻墙头(宅基地确权时,飞檐走壁,还有测绘人员因此丢了性命)这得多大工作量,得需要老多老多钱。这笔费用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当然,宏观经济这情况,很多地方资金紧张,也延缓了进度。
四、土地确权对农民收费吗?的确在很多地方在确权的过程中,地方政府有向农民收费的想法,比如发一个证书,收个10块钱啥的,也有地方向农民收过这个钱,但这是不合理的。因为当时的政府预算中,是有这笔费用的,不该向农民收取。
五、是不是每家每户都必须做?国家统一要求,是要求每家每户都要做。但是在实际工作流程中,又是依照先申请(就是你必须先提我要求给我确权),然后再进行接下来的确权。但在实际工作中,是做不到每年每户都完成的(很多人外出务工,身份证之类都不在老家等等),因此中央要求确权完成率可以有5%左右的偏差。就是100家完成95家,数量上就算合格,符合验收要求。需要提出的是,如果农民兄弟没有特殊情况,务必一定要抓住这次确权机会,在本轮中把确权的事儿做了。否则错过了这样,以后想再补就难了。(竟然也有人就是为了不愿掏权证的工本费,而不做确权的,农地圈也是醉了,没文化真可怕)。
六、有了权证能干啥?这个意义就重大了,很多农民朋友并没有意识到。农地圈团队前两天写过一篇文章“农村翻盖新房是一笔多么烂的投资”,引起了不少农民兄弟的奋力反击。其实,大家说的都不是一个问题。有了权证,你老了干不动了,就可以把土地租出去,你80岁时还能有租金收入。你要进城,可以把宅基地房子,抵押给银行换出钱来。等等吧。很多人说以前也可以出租收租金啊,但以前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以后法律上就认可你了。受法律保护是啥意思?就是你如果有纠纷去法院,你占理有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一是法院根本不鸟你,连案子都立不了,因为你的诉求,法律根本不支持。二是你立案了,也赢不了。
七、2019年土地还确权吗?关于2019年土还能不能确权问题,最好是最新当地政府有关详细说明,据笔者了解到的是有些地区在2018年的时候就已经全部完成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为大家举例如下:
1.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通过省级验收,11月20日至21日,湖南省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对邵阳县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行检查,通过实地核查,该县各项指标合格,符合验收标准,顺利通过省级验收。
2.一三四团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全面结束,7月26日,八师一三四团在该团良繁连举行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证颁证仪式,第一个拿到土地确权证的良繁连职工王志伟掩饰不住内心的喜悦,满脸笑意。“这个红本本让我吃下了‘定心丸’。
3.前不久,青海郭勒木德镇宝库村全部完成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外打工多年的农民吉家保终于拿到了土地确权的“红本本”,可以放心出去打工了。
具体最好咨询当地政府看2019年土地还能不能确权问题。
八、2019年土地确权还有吗补贴?土地确权颁证颁证过后的土地进行相关农业活动,比如种植水稻、玉米等是有补贴拿的。如果是说土地确权国家资金补贴的话是没有的,确权完成了,国家也就不会下发相关资金来补贴给农户的,据了解,2016年,国家对于土地确权登记给予补助金达60亿元。按照规定,国家以10/元亩的补贴标准实行定额补助,而各省对所有涉农县(市、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定额补助:
1.一类一档地区10元/亩;
2.一类二档地区9元/亩;
3.一类三档地区8元/亩;
据了解,土地确权后主要补贴对象:进行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农户,家庭农场、涉农企业、专业大户、和农民合作组织等。具体补贴详情可以咨询当地政府。
总之,通过以上陈玉荣博士的介绍,这些有关于2019年土地确权相关知识的回答您还满意吗?同时陈玉荣博士也希望上面这些知识能够多多少少帮到农民朋友和涉农项目朋友的忙(注:本文作者系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副主任陈玉荣博士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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