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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定罪量刑-浙江

吴专生律师2019-11-11 17:31:00
【导读】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刑法规定:第147条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刑法规定:

第147条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立案量刑:

1.公通字〔2008〕36号第23条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 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2) 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

2.法释〔2001〕10号第7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中“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以二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一般以十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损失”,一般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相关规定: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

2.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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