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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控管理条例
1.0目的
为了使公司物料管理有所依遁,加快订单处理速度,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为生产管理提供较好的服务,特制定本条例。
2.0范围
适用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
3.0作业内容及处罚规定
3.1业务部责任
3.1.1业务部业务员应了解公司产品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生产周期,材料采购周期,每与客户签单前应与PMC部等相关部门进行充分的沟通,若业务部不沟通,造成交期过短出不了货,处罚相应业务员10-50元/次;
3.1.2因业务部业务员业务不够熟练、缺乏专业知识以及与客户、公司各部门欠缺沟通,造成订单指令、订单及相关资料模糊不清或错误,致使产品不能达到客户要求,造成客户投诉每次罚款10元,造成客户退货及损失,按损失金额的大小处罚相关责任人员10-50元/次;
3.1.3业务员应对订单中客户尚未确定的资料及时进行跟催、确认,若客户己回复而业务员未及时通知相关部门造成生产损失的,视损失轻重程度,处罚相关责任人员10-30元/次;
3.1.4业务部业务员应于当天完成所接订单的编号,并交业务部副总对单、复核、签名,核对无误后,交发相关部门,如有漏单每延误一天罚款5元/单。
3.2工程部责任
3.2.1工程部应在打样后及时交相关资料(例如标准工时、物料清单等)给PMC部,否则处罚直接责任人10元/次,工程部经理5元/次;
3.2.2因工程部资料有误,导致物控员下错单,采购员少购、多购、错购物料的,视情节严重程度,每次罚款20—100元,若造成生产部错误生产产品或客户投诉退货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罚款相关责任人20-100元/次;
3.2.3技术资料不齐全,物控员不能根据工程部提供的资料制作《物料需求计划》,造成物料采购延误的,处罚工程部直接责任人10元/次;
3.2.4技术资料更改,按相关变更规定执行,确保相关部门都能得到最新的技术资料,若因使用未更新资料而引起损失的,处罚责任人中10元/次。
3.3PMC部责任
3.3.1PMC部主管接到业务部《生产通知单》后,应及时编制《主生产计划》,并分发计划员,若因《主生产计划》延迟造成物料相应延迟的,处罚10元/次;
3.3.2计划员根据物料状况、生产产能、负荷情况编制《月生产计划》和《周生产计划》,并及时将《月生产计划》、《周生产计划》发放到相关生产部,若因《月生产计划》、《周生产计划》发放延迟造成生产交期延迟的,处罚相关责任人员10元/次;
3.3.3因物控员《物料需求计划》未及时下发,导致采购物料延误的,视情节轻重程度,处罚责任人员10-30元/次;
3.3.4物控员擅自修改业务订单内容的,不按订单执行,或错误漏单,经发现每款次罚款10元;造成采购订单内容、生产计划错误或客户投诉的,每次罚款10元;造成采购计划、生产计划有误,客户投诉,每次罚款20元;
3.3.5物控员接到订单相关的物料短缺、采购周期变化通知时,应及时将信息反馈给计划员,要求调整生产计划,每延迟4小时罚款5元/次;
3.3.6物控员在接到计划员或业务部有关订单数量或其他更改通知时,应及时更改物料计划,并在4小时内通知相关部门,每延迟1小时罚款5元/次;
3.3.7因生产指令下发错误或订单安排不及时的,造成延误交期或经济损失的,处罚责任人10元/次;
3.3.8因物料跟踪不到位或信息反馈不及时,而导致生产异常的,处罚责任人5元/次;
3.3.9物控员接收到生产部的有关物料异常问题后,应及时进行相应处理,若处理不当或未及时处理的,将视影响生产程度,处罚相关责任人10—30元/次;
3.3.10当生产部生产未按计划要求开展时,PMC部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解决不了的应通知业务部与客户沟通,如未采取措施也未反馈给业务部的,处罚相关责任人10元/次;
3.3.11物控员应掌握仓存信息,对采取存量控制的每种物料低于最低库存应及时提出物料请购,未及时请购的每批次罚款5元;
3.3.12物控员应根据采购员提供的信息与实际采购周期不断修正各种物料的采购周期;
3.3.13物控员提出的《物料需求计划》出现下列情况,每次罚款5元;
3.3.13.1下单物料的购回时间小于紧急购回时间的,特殊情况除外;
3.3.13.2《物料需求计划》中的内容含糊不清,造成采购员错误购料;
3.3.13.3下错《物料需求计划》,造成采购员少购、多购、错购料;
3.3.14物控员未及时向PMC部主管反馈物料短缺及采购周期变化的信息,造成停工待料的发现一次罚款10元;
3.3.15有需经审批的表单未经审批通过的视为无效单据,依无效表单进行作业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10-30元/次处罚。
3.4物料采购责任
3.4.1采购员应掌握供应商的基本资料及供应商异常信息,并及时提供给物控员,同类供应商应有两家以上的供应商资料,采购非《合格供应商名单》中供应商物料者,每订购一种物料罚款5元,因未及时提供供应商信息而造成停工待料的,罚款5元/次;
3.4.2采购员接到《物料需求计划》后,应立即编制《采购计划》、《采购订单》,并通知供应商备料,下定《采购订单》并在既定的采购周期内将物料采购到仓,未能按时采购回仓造成停工待料的,每延迟一天罚款2元/种;
3.4.3采购员应按物控员的指令对延迟交货的物料进行重点跟踪,未及时跟踪处理而延误生产的,每种物料每天罚款5元。谎报跟催信息的,每种物料重罚10元/次;
3.4.4采购员未按《物料需求计划》中数量采购,或更改《采购计划》而又未通知物控员或通知物控员而未批准所引起的少购、错购、漏购、多购物料的,每种物料罚款5元/次,造成生产延误的视情节处罚5-20元不等;
3.4.5采购回厂的物料应单据齐全规范,标示清楚,质量合格,包装完好,品种规格数量与《采购订单》内容相符,如有差异,需经过总经理同意后才能收货,否则处罚责任人5元/次;
3.4.6未办理有关手续进行采购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处罚采购员5-50元/单。确有特殊情况而先采购后补单的,只限小额、少量物料,且当天须完成补料手续,违者每迟延一天处罚10元,直至完成补办手续为止;
3.4.7采购员接到品管部提供的有关来料不良信息后,采购员未及时通知和处理供应商退货事宜,给予5元/单处罚。
3.5仓库物料收发存责任
3.5.1仓库每月月底应向PMC部提供《月末物料盘点报表》、《待处理物品报废申请单》等,每天上午8:30前向PMC部提报前一天各种物料进出单据和《日常用物料报表》,每迟报、漏报、缺报,一律罚款10元/次;
3.5.2仓库所提报给PMC部的资料若有误,如数据不全、报送不及时,每发现一次罚款5元;
3.5.3仓库实行领(发)料制,各仓库接到《材料领料单》后,应及时备(发)料,仓库未在规定时间内备好料的,每延迟2小时罚款5元;
3.5.4对于收、发手续不全的单据,仓库可拒绝收、发,若违反,罚款10元/次;
3.5.5仓库少发料、多发料、发错料,超出误差范围的每种物料,罚款2元/次;
3.5.6如仓库故意有料不发,谎报物料不够或物料欠料时不报告,每发现一次,罚款5元;
3.5.7所有仓库物料、产品在储存过程中由于仓库保管不力,出现品质问题,视影响程度,处罚保管责任人5-20元/种;
3.5.8仓库人员无故离岗,影响领、发料作业的处罚10元/次;
3.5.9仓库应遵守“分仓、分区、分类”及“定点、定位、定量”的摆放原则,并保持地面整洁干净,所有进出仓物料都需轻拿轻放,不得随意乱扔东西,不按规定操作的每发现一次罚款5元;
3.5.10为了保证仓库的“料帐准确率“,必须做到凭单收发物料、“先进先出”、品质合格,做到标示清晰,摆放整齐有序,存取方便,并在当天完成卡账、台账的登录工作,及时处置呆滞料,维护库容整洁安全,每发现以上内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处罚当事人5元/次,并每项处罚仓库组长5元/次,三天内未改善的处罚当事人10元/次,负责人10元/次;
3.5.11因库存信息提供不准确,致使生产计划与物料计划安排错误影响生产的,由仓库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各承担相应责任,并给予直接责任人10元/次的处罚,给予仓库负责人5元/次处罚;
3.5.12仓库接收未经相关人员批准的《退/补料单》执行补料的,处罚责任仓管员10元/单;
3.5.13仓管员未按时上交仓库单据给相关部门的,一经查实,按10元/单进行处罚。
3.6生产部责任
3.6.1生产部使用物料必须凭单进行领、退、补、进料作业,并由生产部相关人员提前8小时填写《材料领料单》,并经主管审核,若违反罚款相关责任人5元/单,生产部没有按要求填写单据仓库有权不予发放物料;
3.6.2生产部相关人员到仓库领取物料时,必须当面核实数量或重量,并签字确认,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不够或多出的,需填写《退/补料单》,交物控员审核确认后,交仓库办理退/补手续,无单据强行进行退、补、领作业的,对责任人罚款10元/次;
3.6.3物料应轻拿轻放,不允许随手乱丢乱放,应放入相应的物料框、防护栏或车内。若违反此规定,经发现每人每次罚款5元,若造成物料损坏或弄脏的,对责任人罚款10元/次。
3.7对于违反本条例外的物控管理事项按相关流程、制度规定对责任
人员执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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