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引发业界争论
日前,财政部有关《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尽管还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但已在业界引起广泛关注。
新旧《办法》各不同
《办法》的出台被普遍认为是缘自国务院于今年年中发布的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名单。名单中,有两项与注册会计师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经营范围相关的主要内容赫然在列:取消注册会计师执业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核发的行政审批;取消执业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名称和合并、分立审批。这促使相关部门对事务所证券期货审计资格的管理作出新的规定。《办法》即是在此背景下开始起草的。财政部有关人士透露,《办法》的出台主要是为了规范行业发展,提高行业执业质量。与过去的规定相比,《办法》的变化相当大。
《办法》最大的变化,体现在对事务所的行政管理办法转为注册管理办法。其中,执业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准入门槛问题又最为业
界关注。《办法》中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业务注册的条件,与原管理办法中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申请条件有较大区别。旧的管理办法主要确立了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取得的考试制度并把事务所拥有一定数量具备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列为申请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必要条件。
《办法》取消了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个人资格认定,但对事务所仍有准入要求,审批程序各个步骤的相应职责和权限得到进一步明确,将更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相较于旧的管理办法,《办法》对事务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旧《办法》中规定事务所上年度业务收入不低于800万元,而新《办法》中就规定事务所上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旧《办法》中规定事务所60周岁以内注册会计师不少于40人,而新《办法》中则规定注册会计师不少于60人。此外,《办法》还更关注事务所执业风险,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已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少于300万元;未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累积职业风险基金不少于300万元。《办法》同时考虑到了事务所可能为达到要求进行虚假合并,并特别规定了事务所发生合并行为的,自合并后工商登记日至提出申请日已满1年的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