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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税务筹划的误区

     网络  2017-04-24 16:19:00
【导读】    一些纳税人为了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采取了一些有悖于税收政策的手段进行所谓的“筹划”,结果不仅背上了偷逃税款的罪名,还要受到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结果是节税不成,损失惨重,真是“得不偿失”。我们在采访过程中,看到了几...

    一些纳税人为了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采取了一些有悖于税收政策的手段进行所谓的“筹划”,结果不仅背上了偷逃税款的罪名,还要受到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结果是节税不成,损失惨重,真是“得不偿失”。我们在采访过程中,看到了几个不同行业如此这般的“税务筹划”。

    关联企业:靠转移定价求利润最大化

    化妆品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之一,税法规定,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企业要缴纳消费税,而从生产企业购买应税消费品再批发或零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则不缴纳消费税。

    当我们听说一家化妆品厂利用关联企业转移定价进行“税收筹划”时,我们采访了这家工厂的财务负责人洪先生。

    洪先生毫不隐瞒地向我们介绍:“化妆品厂自1993年成立以来,生意一直红火,是当地有名的“纳税大户”。厂长为了给职工谋福利,叮嘱我在不被税务局发觉的情况下,少缴点税。我于是动起了脑筋。

    “ 我们专门成立了一个独立核算的下属销售公司,

    把工厂生产的化妆品以较低的价格销售给销售公司,这样就减少了本厂应纳消费税税额。比如,原来一套组合化妆品对外销售不含税价格为300元,

    产品销售成本为100元, 按税法规定直接销售应纳消费税90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现在我们以150

    元的价格先销售给下属公司,然后再由销售公司以300

    元的价格销售给客户,这样我们只需缴纳45元的消费税。一年下来,企业通过这种方式少纳消费税47万余元。

    “我们自己认为这也是属于税务筹划的一种,当然我们自己清楚这种筹划其实是违反税法规定的,说白了其实是偷税行为,所以我们对因此而受到的处罚心服。”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所谓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三)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据此,可以明确地说化妆厂的所谓“税务筹划”这条路走“弯“了。

    房地产业:串改项目巧筹划

    关于房屋开发公司代建房的营业税问题,总局早在1994年就专门发文明确,房屋开发公司承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统建房,如委托建房单位能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有关部门的建设项目批准书以及基建计划,且房屋开发公司(即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同时符合“其他代理服务”条件的,对房屋开发公司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按“服务业”税目计征营业税,否则,应全额按“销售不动产”计征营业税。其中所说的“其他代理业务”是指受托方与委托方实行全额结算(原票转交),只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我们在A市地税稽查局得到这样一条消息:振大房地产开发公司运用所谓“税收筹划”,节省营业税收高达66万余元。那么振大公司是如何“筹划”的呢?

    我们带着这个问题,采访了振大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总经理,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总经理,对我们说,他理解中的“税务筹划”就是如何采取办法既能少缴税,又不被税务局检查出来。当我们问他振大公司是如何按照他的理解去进行“税务筹划”的时,他说:“

    我们把本公司开发的楼房,出售给买房单位后,

    我们想办法与对方签订了综合大楼代建合同,这样我们就可以避开按照销售不动产的金额征收的营业税,而改为按照收取的代建手续费来缴纳营业税。比如,我们已被税务局查出的,1998至1999两年建筑房屋总价值达1500余万元,若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应该是75万元左右;我们虚拟的“代建手续费”是180万元,

    就这部分只需申报缴纳营业税9万元,通过这种筹划方式,振大公司节省了高达66万元左右的税款。

    “为此我们还刻意草拟了一份假合同,以证明确实是代建房业务,只能按手续费纳税,而不能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同时还垫付了资金,但并非原票转交,而是按照双方确定的房屋价格另开具发票给建设单位入账。

    笔者请教了有关税务专业人士,该公司对代建房业务究竟能否实施税务筹划呢?答案是肯定的。上述政策已经给开发公司指明了下一步的筹划方案,当然,开发公司还是需要在研究税收政策的基础上,拿出几套方案来,认真计算,仔细斟酌,才能确定最佳方案,方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防疫站站长的“筹划方案”

    早在1999年上半年就有消息传出,“从1999年7月1日起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减半征收,自2000年1月1日起完全有可能停止征收。”

    该市防疫站决定建办公大楼已是几年前的事了,由于资金不足再加上15%的固投税,

    让李站长把建楼的事一施再施。当李站长获得固投税即将停征消息, 当即决定把这个计划项目上报,但在1999年2

    月份固投税还是要征收的,为此,李站长专门查找有关税收政策:卫生防疫设施适用零税率。于是便灵机一动,在申报投资立项时把“办公大楼”改成了“预防保健科研教学用房及化检用房”。很快,防疫站并取得了免征投方税手续,去年10月份大楼竣工,但一直不见有人进去办公。新年刚过,防疫站的设施用房很快变成了防疫站的办公大楼。

    原税法规定, 凡自项目竣工之日起2

    年内或建设期间改变用途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重新确定税率征税,否则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但是,固投税毕竟停止征收了,令其补税还有理由吗?李站长的“筹划方案”与前面提到的几个失败的方案相比可以说是一个“成功”的例子。但是,李站长运用这种“巧立名目”的方法违背了税收立法意图,如果不是固投税停征,防疫站办公大楼的税当然还是要补缴的。

    这家“福利企业”的所得税可以享受优惠吗?

    转眼又到了一年一度的所得税减免申报期。摆在市地税局税政科黄科长办公桌上的一份减免税报告,着实让黄科长觉得有些“不对劲”,由18个残疾职工和6

    个健康职工再加上5个行管人员,一年生产出200 多万元产品,实现销售2120 万元,利润高达280万元,

    纳税人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10万元,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102.3万元。从提供的手续来看,资料完整、齐全,按说,应该没有什么问题,但仔细分析一下,这可能吗?是什么产品有如此高的利润,而且仅有24个职工!黄科长决定亲自作一次实地调查。调查结果表明,福利厂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一次失败的“税收筹划”。

    福利厂由当地镇政府于1998年底投资新办(经查,福利企业的投资主体是“伟力有限公司”,资本金由伟力公司交给政府,再由政府财政划拨举办福利厂),

    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近几年来,伟力有限公司不断扩大规模,效益一天比一天好,每年上缴的企业所得税都在100多万元。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公司财务经理建议投资新办福利企业,这样,公司的一部分利润就分流到福利企业可以起到抵税的目的。应该说,这是税收法律允许的,也是值得提倡和鼓励的。但是,公司认为,好不容易批了一个福利企业,就应该把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用足、用活”。在财务经理的授意下,财务人员人为地将公司生产的产品,以及发生的销售全部记入福利企业的账下,结果还是让精明的黄科长查了出来。该公司通过当然,这家福利企业也就不能享受所得税减免,申请减免的税只得如数上缴。目前该公司已被取消民政福利企业资格。

    房产税:围绕不同计税依据的“筹划”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一种是对纳税人自有非出租房屋,规定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其税率是1.2%;另一种是对纳税人出租的房屋,规定以房屋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其税率是12%;另外,按照有关税法规定,

    对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还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就是说“出租”房屋要比“自营”房屋负担超过数倍的税负。围绕着“自营”和“出租”房屋的两种方式,一些纳税人作起了所谓的“筹划文章”。

    在江苏省某市的繁华地段,我们在当地地税局的帮助下,采访了一家店铺的主人王先生。王先生听明白我们的来意后,愤愤地说:“现在你们看到的这间100

    多平方米的店铺是属于我的私有财产,房屋的原值是30万元。我把它租了出去,这样我每年就可净收入5万元的租金。可当我听说,出租房屋除了按租金的12%缴纳房产税外,还要得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听说还要缴个人所得税,我初步计算大约要缴近1.7万元的税款,我觉得这样很不合算,就想运用税务筹划,

    变通成自营房屋形式,这样就可以节省一大笔税。”

    “于是我和承租人签订合同,我招聘承租人为门市部经理,由他承包经营一年,他一年向我缴纳5万元的管理费,其余盈亏由他承担。这样一来,就属于自营房屋,申报房产税则可按房屋原值计算,只要缴纳2520元即可。和缴纳1.7

    万元的税款相比,少了近7倍呢!”

    王先生最后无可奈何地说:“当费尽心机的这一切被举报之后,我不但缴了所全部税款,而且还被处以5倍的罚款,真是‘偷鸡不成,反蚀把米’。”

    在该市采访,笔者听到的关于税收筹划的故事还远不止这么多,笔者也了解到确实有好几起成功的筹划案例,在纳税人看来这是知识产权,让我为他们保密,我想这是应该的。从以上列举的失败的筹划案例来看,笔者感到税务筹划决不是一件简单的事,作为纳税人应该认真研究,或者请专家指点,从而早日走出税务筹划的这片误区。从另一个侧面,我们也应该看到,随着我国税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税务部门征管力度的进一步加大,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税务筹划的重要性,他们迫切需要了解税务筹划、实施税务筹划,这确实令人感到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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