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项目申报指南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决策部署,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3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本指南。
一、贴息对象
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含省级以上地方猪保种场)及年出栏5000头以上(当前存栏能繁母猪250头以上或存栏生猪2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给予短期贷款贴息支持。
二、资金用途
贴息资金重点用于相关企业购买饲料和购买母猪、仔猪等方面的生产流动资金。不属于生猪养殖性质的其他项目,不得列入贴息补助范围。对从事多种经营业务的企业,应严格区分贷款用途,确实无法划分的可按产值比例核定用于生猪养殖的流动资金贷款规模。对企业以“贷新还旧”形式所取得的贷款及到期未还贷款不予贴息。
三、贴息金额
根据全省申报且符合条件的贴息总额和省级财政贴息额度,确定贴息比例和各企业贴息金额,贴息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贴息时间从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对贴息期内到期的贷款,按照实际付息时间计算;对贴息期内尚未到期的贷款,应按照贴息截止时间计算。
四、项目申报
(一)申报程序
项目申报实行逐级申报制度。申请贴息的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审核申报材料并完成本辖区的贷款贴息项目申请汇总表(见附件2),上报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核。经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将组织第三方机构审核申报资料,并将审核意见报财政部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监管局”)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条件的贴息企业名单和贴息金额将在相关媒体或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7天。公示结束无异议的,由省财政厅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相关企业,并将结算情况报广东监管局备案。
(二)申报时间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部门要于2019年8月15日前,将审核后的申报材料和本辖区的贷款贴息项目申请汇总表(见附件2),上报省农业农村厅。逾期不予受理(书面材料以邮戳时间为准)。
(三)申报材料
各市、县(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完整性认真审核。申报材料连同农业农村部门上报的请示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申报材料统一使用A4纸打印和复印,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3份,同时发送申报材料电子版。纸质及电子版申报材料统一寄送省农业农村厅畜牧与饲料处收集。
养殖场应按贴息范围有关规定,申请贷款贴息,并提供以下材料:
1.养殖场填报《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申请表》;
2.提供养殖场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或协议)和有关银行贷款有效凭据(银行拨款单)的复印件,经贷款行盖章确认。贷款合同(或协议)必须注明相应的贷款用途或有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用途证明,不在贴息范围内的贷款不予贴息;
3.提供养殖场归还银行贷款利息清单,经贷款行盖章确认;
4.如有必要,可提供其他相关凭证材料;
5.大型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申请贷款贴息,向养殖场所在地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报,分别注明用于该养殖场的贷款金额、贷款利息和申请财政贴息金额,并提供有关凭证。
(四)企业职责
养殖场应确保申报贷款贴息的凭证材料真实、完整,省下达的贴息资金要专款专用。如发现养殖场弄虚作假骗取贷款贴息资金的,将采取以下措施处理:
1.列入黑名单,今后不再受理该企业贷款贴息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
2.停止拨付贷款贴息资金或追收已拨付的贷款贴息资金;
3.将该企业的诚信情况通知中小企业诚信情况发布机构;
4.对弄虚作假骗取贷款贴息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发现的骗取、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行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违纪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完成项目方案制定、组织实施、资料审核、技术服务等工作。
(二)加快实施进度
各地要根据申报指南要求,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审核、审批、汇总等工作,尽快发挥财政资金的效用。
(三)政策公开透明
各地要在本部门信息网等媒体加强宣传,公开项目申报要求、贴息范围和贴息标准等,鼓励符合条件、有积极性的养殖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愿申报。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部门于2019年10月31日前,将生猪养殖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政策落实情况及实施效果报送省农业农村厅。
原标题:广东省启动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