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
《海口市扶持会展业发展若干规定
(2019年10月修订)》
(下称《规定》)
根据《规定》
海口市财政预算安排扶持
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
最高给予300万元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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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海口市财政预算安排扶持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专项资金主要支持规模大、社会效益好、有发展潜力需要重点支持的会展项目;符合本市产业特色、社会经济效益明显、影响力强的国际性、全国性专业会展项目的引进;全市会展业的宣传推广、招商推介、人才培育及引进、统计评估以及行业合作交流等扶持会展业发展的基础性公共支出;市政府另行确定支持的会展项目。
《规定》指出,在海口市举办的会期达1天、住宿2夜以上的本市以外的参会嘉宾会议,包括论坛、研讨会、洽谈会、发布会或订货会、年会、培训等可申请专项资金补贴。
其中,参会人数达1000人以上的国内大型会议,按外来参会人数1000人、3000人、5000人、7000人四个标准分别给予补贴,最高给予200万元补贴;参会人数达1000人以上的国际大型会议,按外来参会人数1000人、3000人、5000人、7000人四个标准分别给予补贴,最高给予300万元补贴。
同时,关于展览项目,《规定》也明确了申请条件和补贴标准。
对于新培育举办的展览项目按照展览实际销售的标准展位数量进行补贴。每届展览申请补贴的展位规模应不低于150个标准展位,按实际销售的标准展位数量,前三届给予每个展位补贴600元,第四、五、六届分别按照每个展位补贴 500、400、300元。
游艇、航空器、大型机械等不适合在室内展馆举办的展览,根据实际展览面积乘以0.5的系数折算成标准展位按上述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展位数量达到300个标准展位以上,省外参展商比例不低于30%的展览,对超出300个标准展位以上的展位,每个展位再增加300元的补贴。境外参展商展位按实际消费展位价格全额补贴。
对于已举办超过6届的展览项目,以前三届展览实际销售的标准展位数平均值为基数,对超出的增加展位进行补贴。对实际展位数达到1000个以上标准展位的展览,对超出1000个标准展位以上的增量进行补贴,每个标准展位补贴金额300元。
对于引进举办的展览项目,展览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且折合标准展位数量不少于300个的,每届补贴金额为30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个标准展位给予600元的补贴。同时,为鼓励展览项目在海口市定期举办,以第一届的标准为基数,在其连续举办年份(届数)内,每届在原资金补贴基础上额外给予20%的补贴,最多补贴三届。
来源:南海网
记者:任桐
编辑丨周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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