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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瘟防控先行示范区:中南六省11月30日开始禁止一切区外肉猪进入

     新猪网  2019-07-03 08:23:39
【导读】近期,中南区分区防控联席会议在广州市召开,会议总结交流了中南六省(区)上半年非洲猪瘟防控和产销对接情况,研讨了中南区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与工作规范、中南区非洲猪瘟防控目标,以及中南片区非洲猪瘟防控专家库专家名单及非洲猪瘟预警...
近期,中南区分区防控联席会议在广州市召开,会议总结交流了中南六省(区)上半年非洲猪瘟防控和产销对接情况,研讨了中南区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与工作规范、中南区非洲猪瘟防控目标,以及中南片区非洲猪瘟防控专家库专家名单及非洲猪瘟预警事宜。


根据农业农村部工作要求,广东、福建、江西、湖南、广西、海南六省(区)先行先试,为全国非洲猪瘟分区防控探索经验。近期,中南区分区防控联席会议在广州市召开,会议总结交流了中南六省(区)上半年非洲猪瘟防控和产销对接情况,研讨了中南区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与工作规范、中南区非洲猪瘟防控目标,以及中南片区非洲猪瘟防控专家库专家名单及非洲猪瘟预警事宜。中南区未来三年内防控计划如下:


总目标

广东、福建、江西、湖南、广西和海南六省(区)为中南区,实施区域内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联防联控,统筹生产供应,按照产销互补、区域内生猪及其产品供应基本自给的要求,优化区域内养殖和屠宰产能布局,减少跨区域长距离调运生猪,促进产销衔接,实现供需大体平衡,保障港澳生猪安全稳定供应。在农业农村部的指导下,短期内通过调运监管等风险管理措施,降低疫病跨区域传播风险,长期推动并逐步实现区域内控制净化非洲猪瘟的目标。

2019年主要目标

一是经农业农村部同意,中南区统一行动,2019年11月30日开始试点禁止非中南区的肉猪调入本大区,六省(区)共同强化与其他大区相邻的公路检查站的防堵工作,禁止屠宰厂(场)接收非中南区的肉猪,对违规进入的予以劝退,不听劝退的应无害化处理。非中南区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大区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屠宰厂(场)备案管理的规模和条件为:年屠宰量30万头以上,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和《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A证,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冷链储运设施和非洲猪瘟自检能力,近三年内在部省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未检出禁用药物和违禁添加物,进行分割加工的企业还应获得省级以上资质认证,否则禁止进入中南区六省(区)的肉猪仍可在本大区内跨省(区)流通,但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省(区),按照农业农村部的规定,肉猪不得跨省(区)调运。中南区以外省份调入本大区内的冻猪肉产品需提供每批次非洲猪瘟检测报告,中南区各省(区)根据需要实施抽检。

二是积极引导销区屠宰企业到产区投资建设现代化屠宰厂(场),产区应在用地等方面予以支持,加快提升产区屠宰能力,实现就近屠宰,推动建立生猪产品冷链流通配送体系及标准。

三是10月31日前,中南区内各省(区)一致实施生猪及生猪产品运输指定通道制度。

四是中南区内生猪及其产品一律实施“点对点”调运,即肉猪由养殖场直接调运至屠宰厂(场),种猪、仔猪由养殖场调运至养殖场。

2020年主要目标

一是经农业农村部同意,2020年11月30日起试点中南区内省(区)与省(区)之间禁止肉猪跨省(区)调运,中南区内省(区)与省(区)之间强化公路防堵,禁止省(区)外的肉猪进入本省(区),禁止屠宰厂(场)接收外省(区)调入的肉猪,对违规进入的肉猪予以劝退,不听劝退的应无害化处理。中南区内各省(区)之间生猪产品相互进入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屠宰厂(场)备案管理的规模和条件为:年屠宰量15万头以上,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和《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A证),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冷链储运设施和非洲猪瘟自检能力,近三年内在部省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未检出禁用药物和违禁添加物,进行分割加工的企业还应获得省级以上资质认证,否则禁止进入。大区内的冻猪肉产品仅需提供每批次非洲猪瘟检测报告。

二是持续推动中南区内生猪产品及种猪、仔猪点对点调运和备案管理制度。

三是持续推动实施中南区内生猪及其产品跨省调运经指定通道运输。

四是推动构建跨省(区)生猪产品冷链流通配送体系及标准。

五是发展培育生猪养殖屠宰加工销售一体化的大型龙头企业。

2021年主要目标

一是经农业农村部同意,持续实施中南区内省(区)与省(区)之间禁止肉猪跨省(区)调运,不断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二是持续推动中南区内生猪产品及种猪、仔猪“点对点”调运和备案管理制度。

三是持续推动实施中南区内生猪及其产品跨省调运经指定通道运输。同时逐步减少区域内省际间检查站。

四是推动构建跨省(区)、跨市生猪产品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

五是发展培育生猪养殖屠宰加工销售一体化的大型龙头企业。

主要任务

(一)实施区域联防联控

一是建立中南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协同机制。一旦中南区某省(区)发生非洲猪瘟疫情,须将疫情及处置信息及时通报其他各省(区);对省际间发生疫情,需要联合处置的,由两省〔区)联合处置;对风险排查范围涉及到其他省份的,及时告知邻省(区),共同开展风险排查,及时消除隐患。对本省(区)大规模暴发疫情,需要应急技术、物资等支持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协调,可进行跨省(区)应急支援。

二是建立检疫等信息通报、联合溯源追查机制。共享各省动物检疫、畜牧、屠宰、车辆备案监管等数据信息,相互配合及时对疫病溯源线索进行核查。

三是建立区域非洲猪瘟监测平台。制定区域内非洲猪瘟监测计划,共享监测成果,定期开展分析研判预警,及时调整区域防控策略;统一公布区域内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名单(经各省(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比对合格),区域内非洲猪瘟所有相关实验室检测结果全区域互认;推动在区域内建立科研性质的区域专业实验室,开展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研究和关键技术储备。

四是建立专家合作机制。建立中南区非洲猪瘟防控专家库,定期召开专家联防会议,开展本区域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风险评估,为区域防控提供技术支撑和政策咨询。

五是推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生猪养殖企业和屠宰厂(场)的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完善动物防疫条件建设,加强生物安全措施,推进规模养殖场和屠宰厂(场)、肉类加工企业非洲猪瘟自检,加强屠宰加工环节监管,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六是探索和推广餐厨剩余物(泔水)无害化处理方法和经验,加强餐厨剩余物(泔水)全链条监管。落实市场监管、餐厨剩余物处理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的管理职责,压实餐饮、收运、处理和养殖单位的主体责任:各管理部门向管理相对人全面发出告知书,签订承诺书,全面禁止餐厨剩余物(泔水)喂猪。

七是推进畜禽运输车辆备案和标准化消毒工作。按照农业农村部79号公告要求,明确区域内畜禽运输车辆备案条件标准,推进畜禽运输车辆的标准化消毒工作。建立统一的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指引,加强清洗消毒站和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建设,有效切断畜禽车辆带毒传播途径。

八是加强进口肉类检验检疫,强化口岸肉类检疫查验。加大力度打击进口肉类走私;有效防范外来重大动物疫情传入。

九是推动无疫小区建设。按照农业农村部发布的非洲猪瘟无疫小区评估标准,有条件的省(区)每年择选生物安全条件较好的养殖场(小区)开展非洲猪瘟等疫病无疫小区建设。

(二)规范生猪和生猪产品调运

按照就近调运、严防疫病跨区域传播、保障区域内产销平衡的总原则,通过政策引导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方式,逐步推进肉猪禁止流通、生猪产品及种猪、仔猪“点对点”调运,推动实现中南区由“调猪”转为“运肉”的目标。

在疫病紧急防控或大区内供给不足等应急期间,中南区实施区域封闭运行,通过限制向大区外出具检疫证明和加强调运监管等方式,优先保障本大区内肉猪和生猪产品供给。一旦六省(区)内的某一县级行政区域按规定程序被评估确定为疫情高风险区,则即时禁止该地域的肉猪和生猪产品调出。加强种猪、仔猪跨区域调运监管,禁止从疫区引进种猪、仔猪。

附图:中南区生猪产能情况统计图

(来源:中南区联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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