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农委(畜牧兽医局),广德、宿松县农委: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奶牛业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07〕42号)和省农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快奶牛业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财〔2011〕37号)的规定,现开展奶牛业财政补贴申报、验收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进口、省外购进或迁入的奶牛;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竣工的奶牛场(小区、托牛所)。
二、申报材料
1.申报进口、购进或迁入奶牛财政补贴项目,要提交:《进口、外购、迁入奶牛补贴申报表》(附件1)、省级异地引进奶牛的批复、《出县境检疫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非疫区证明》和系谱资料等原始材料。进口奶牛还须提交种畜禽进出口批件、报关单证、隔离场证明、出口国奶协登记证明、检疫证明。
2.申报新建(扩建)奶牛场(小区、托牛所)财政补贴项目,要提交:《新建、扩建奶牛场(小区、托牛所)补贴申报表》(附件2)、环评报告、施工合同、工程结算书等材料。
三、申报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养殖业主自愿申报,项目所在县(市、区)是验收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对辖区内申报项目进行实地验收,提出验收意见。同时在申报企业所在乡村公示5天,无异议后,将验收意见和县级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的申报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于9月10日前报所在市农委(畜牧局)。
2.各市农委(畜牧局)组织专家,联合所在的县级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对申报的奶牛场进行实地核查,合格后在当地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农业网站公示5天,无异议后,农委(畜牧局)行文,将验收情况汇总表(附件3、4)、专家验收意见、公示证明等于9月20日前报省农委(省畜牧总站)。
四、省级抽验
省农委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核并现场抽验。
五、工作要求
1.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通过会议、文件等方式,及时将项目申报的信息发布给养殖场户,及时解答申报过程中的问题。
2.严格验收标准。各地要对申报的全部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不符合文件规定的坚决不予受理,严格验收程序和标准。
3.严明工作纪律。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奶牛养殖业主,立即取消财政补贴,并取消下一年度申报同类补贴项目资格。对审查验收不严格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给予通报。
联系人:谢俊龙,联系电话:0551-62658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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