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自治区财政厅获悉,《自治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日前出台,对转移到内地就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补助标准大幅提高,并对贫困人员转移就业给予特殊补助。
根据暂行办法,自治区财政将南疆四地州农村富余劳动力有组织、成规模转移到疆内其他地区就业的奖励标准,从每人30元提高到每人100元;对有组织、成规模转移内地企业稳定就业的奖励标准,从每人60元提高到300元。同时,对农村夫妻家庭以有组织形式到内地企业就业,时间在9个月以上的,每对夫妻每年给予1000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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