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镇养犬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未接种狂犬疫苗的且拒不改正的,最高罚款 1000 元。"12 月 27 日,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动物防疫是畜牧生产、" 菜篮子 " 工程建设和农村发展的重要保障,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公共卫生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稳定。近年来,由于动物防疫机构更迭,部分地方存在防疫技术力量薄弱、职责不清、工作缺位等问题。特别是乡镇畜牧兽医站撤销后,基层防疫技术力量弱化,有的地方防疫体系 " 线断、网破、人散 ",不能及时发现和消除动物疫情隐患,无法正常开展产地检疫。
《条例》的实施,为我省依法做好动物疫病防疫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舌尖上的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明确,动物疫病的预防依法实行强制免疫和追溯管理,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
《条例》规定,对在城乡饲养的犬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饲养人应当定期携带犬到所在地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诊疗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注射兽用狂犬疫苗,领取免疫证明。饲养人不得携带未经免疫的犬在户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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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死动物 集中无害化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制定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规划,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体系和机制,保障运行经费。
实行病死动物无害化集中处理制度。动物饲养场、活畜禽交易市场、动物定点屠宰厂(场、点)、动物隔离场所应当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且符合环保要求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以及病死动物赞贮的冷藏冷冻设施设备。
从事饲养、屠宰、经营、运输动物以及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染疫动物产品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设置指定通道 跨省运输动物
为建立完善省际间指定通道,形成内防外堵的工作机制,《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发布动物、动物产品输入和过境本省的指定通道,依照国家规定设置指定通道省际间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及引导标志,公安、交通运输部门予以配合。
动物、动物产品输入本省,应当经过依法设置的指定通道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进行动物防疫检查和消毒,合格后方可进入本省。
贵阳晚报全媒体记者 肖达钰莎